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429號
FYEV,108,豐補,429,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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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順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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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