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8年度,385號
FYEV,108,豐補,385,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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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菲(原名張秒榆、
張椀茹)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3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7元,應徵裁判費1
,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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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