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李俊臣
被 告 劉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梅霞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107年雅普登字第04022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俊臣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俊臣、劉梅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被告李俊臣之債權人,被告李俊臣應給付 原告債權範圍新臺幣(下同) 158,876元及應計之利息,業 已獲鈞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被告李俊臣自民國107年12月 1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原告 原欲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孰料,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7年6月 6日辦理夫妻贈與登記,移 轉予被告劉梅霞,原告自108年3月27日知悉被告李俊臣、劉 梅霞間之無償贈與行為後,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 訴請法院撤銷。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第242條之規 定,被告關於過去無償贈與行為既應撤銷,則其已為之過戶 登記行為亦應塗銷,為保全原告之債權,爰代位被告李俊臣 請求被告劉梅霞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綜上所述,被 告李俊臣、劉梅霞間之贈與行為,確係脫產卸責,已侵害原
告之債權,原告爰依法提起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訴。並聲明:被告李俊臣、劉梅霞間就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於107年4月18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07年6月 6 日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劉梅霞就前 項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 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李俊臣之名義。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88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李俊臣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23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頁)、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27至41頁)、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臺中市地籍異動索 引(見本院卷第51至61、105至111頁)、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見本院卷第81至95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見 本院卷第 97至103頁)為證。而被告李俊臣、劉梅霞經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詐害債權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 245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係於108年3月27日聲請列印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時,始發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業經被告李俊臣於107年6月 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予被告劉梅霞所有,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 院卷第27至41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本院卷第43 至49頁)、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51至61頁) 為證,因認被告李俊臣、劉梅霞二人間所為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詐害債權行為, 則依上開歷程觀之,本件原告行使撤銷權,並未逾上開除 斥期間。
(三)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 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⑴為債務人所為之 法律行為、⑵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⑶其法律行為係 以財產權為目的、⑷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 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 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
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 第3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44條所謂有害債權 ,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 、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 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 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債務人有此行為,通稱為詐害債 權行為或詐害行為。且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 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 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出賣與人,且非用以 清償具有優先受償權之債務,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 詐害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51年台上字第 30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李俊臣自107年 12月17日起即因積欠原告 158,876元本金及遲延利息之債 務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取得支付命令在案 ,此有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8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 17至19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1頁)、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 23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5頁) 在卷為憑,足見被告李俊臣於移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 被告劉梅霞時,確已無資力清償原告之債務。又原告主張 被告李俊臣明知自己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竟無 償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 6日以夫妻贈 與之方式過戶移轉予被告劉梅霞等情,被告李俊臣、劉梅 霞並未到庭爭執,綜觀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本件被告 李俊臣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間無償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予被告劉梅霞,明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且被告李 俊臣、劉梅霞二人為配偶關係,當能知悉其等之行為有損 害於債權人權利之情事,而為詐害債權之行為,應屬有據 。
(四)綜上所述,被告李俊臣、劉梅霞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既害及 原告債權,而為詐害債權行為,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項、第4項、第24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李俊臣 、劉梅霞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詐害債權之夫 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 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242條之規 定,請求:㈠被告李俊臣、劉梅霞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107年4月18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6月 6 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劉
梅霞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6月 6日以夫妻贈與為 登記原因,由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 107年雅普登 字第04022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被告李俊臣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 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 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係命被告劉梅霞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 判決確定時,依法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 ,故本院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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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標 示 │
├──────────┬──┬─────┬──────┤
│ 土 地 坐 落 │ │ │ │
├──────┬───┤地號│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鄉 鎮 市 區 │段 │ │ │ │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段│473 │3.90㎡ │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段│474 │31.77㎡ │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段│482 │54.25㎡ │10000分之175│
├──────┼───┼──┼─────┼──────┤
│臺中市大雅區│民生段│483 │1713.92㎡ │10000分之175│
└──────┴───┴──┴─────┴──────┘
┌────────────────────────────────────┐
│ 建 物 標 示 │
├──┬──────┬────┬──────┬───────┬──────┤
│建號│建物門牌 │建地坐落│建物面積 │共同使用部分 │權利範圍 │
├──┼──────┼────┼──────┼───────┼──────┤
│455 │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層數:6層 │民生段532建號 │10000分之244│
│ │神林南路43巷│雅區民生│ 886.46㎡│ 557.28㎡│ │
│ │45號1樓之1 │段 483地│層次:1層 │權利範圍: │ │
│ │ │號 │ 66.37㎡│ 10000分之0│ │
│ │ │ │層次:地下層│ │ │
│ │ │ │ 820.09㎡│ │ │
│ │ │ │(附屬建物)│ │ │
│ │ │ │平台: │ │ │
│ │ │ │ 13.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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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臺中市大雅區│臺中市大│層數:6層 │民生段532建號 │全部1分之1 │
│ │神林南路43巷│雅區民生│ 108.61㎡│ 557.28㎡│ │
│ │45號1樓之8 │段 483地│層次:1層 │權利範圍: │ │
│ │ │號 │ 64.99㎡│ 10000分之131│ │
│ │ │ │層次:走廊 │ │ │
│ │ │ │ 11.84㎡│ │ │
│ │ │ │層次:地下層│ │ │
│ │ │ │ 31.78㎡│ │ │
│ │ │ │(附屬建物)│ │ │
│ │ │ │平台: │ │ │
│ │ │ │ 1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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