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8年度,241號
FYEV,108,豐簡,241,2019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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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萬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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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