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8年度,297號
FYEV,108,豐司調,297,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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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楊淙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承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
聲請費為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
費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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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