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楊淙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承翰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
聲請費為3,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
費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