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8年度,293號
FYEV,108,豐司調,293,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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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勇雄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臺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勇雄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被繼承人留有系爭不動產及另有未知之遺產,惟 相對人李勇雄因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償且未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登記,依法其應為遺產繼承人,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 請人追索,乃將該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李張芳麗所有,其等 之行為,不啻等同將李勇雄應繼承其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相 對人李張芳麗,自係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 第244條第1、4項、第1148條、第1151條規定,請求相對人 李張芳麗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年3月5日以分割繼承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等共 有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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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