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孟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孟昌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查被告 前於民國99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 3月,經合併定執行刑1年9月確定,於103年7月17日縮短刑 期出監,於104年2月18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曾因妨害公務罪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其法治觀念尚嫌薄弱,復為本件同質性之犯罪, 顯然不知悔改;並考量被告係為迴避持有毒品而為此妨害公 務行為,並其犯罪目的、致員警受傷(未據告訴)及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