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108年度,36號
FYEM,108,豐秩,36,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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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MEDENILLA JAMES VELORIA(中文名:詹姆士,菲





      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中文名:馬安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8年7月3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社維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DENILLA JAMES VELORIA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不罰。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5日23時28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0號(7-11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因與被害人BEL ARMINO VENGIE JIMENEZ間前有糾紛,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於前揭時、地時,因酒後情緒失控與被害 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發生口角爭執並對之揮拳( 未成傷)之方式加暴行於人,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 HONY MAGSANOC在場勸架並將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 MENEZ帶離現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2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中文名:凡居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三、
(一)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 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



18 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 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加暴行於被害人之行為 ,雖未成傷,然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在公 共場所加暴行於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 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論處。
(二)經查,本件係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單方面 先有打人之意圖而施暴行於被害人,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款之加暴行於人非行,移送機關雖認為被移送 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之非行,惟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始終否認互毆犯行,且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 S VELORIA、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於警詢時 均證稱被移送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僅有勸架並將 被害人拉開等情,依全案之事證,僅能證明被移送人PARI 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同在現場,並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有與被 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互毆之事實。且被移送 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因被害人遭突來之暴 行,為勸架始與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有互 推及肢體拉址為被動抵抗,並非有意與被移送人MEDENILL A JAMES VELORIA鬥毆,本件移送書以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互相鬥毆之行為,容有誤會,就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部分,移送機關未提出積極確切 之證據以證明其有互相鬥毆意欲,難認有移送書所述之違 序,依法自應為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 C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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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