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MEDENILLA JAMES VELORIA(中文名:詹姆士,菲
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中文名:馬安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8年7月3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社維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EDENILLA JAMES VELORIA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不罰。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5日23時28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0號(7-11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因與被害人BEL ARMINO VENGIE JIMENEZ間前有糾紛,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於前揭時、地時,因酒後情緒失控與被害 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發生口角爭執並對之揮拳( 未成傷)之方式加暴行於人,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 HONY MAGSANOC在場勸架並將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 MENEZ帶離現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2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中文名:凡居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7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三、
(一)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 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
18 日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 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加暴行於被害人之行為 ,雖未成傷,然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在公 共場所加暴行於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 之危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論處。
(二)經查,本件係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單方面 先有打人之意圖而施暴行於被害人,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1款之加暴行於人非行,移送機關雖認為被移送 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係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款之非行,惟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始終否認互毆犯行,且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 S VELORIA、被害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於警詢時 均證稱被移送人BELARMINO VENGIE JIMENEZ僅有勸架並將 被害人拉開等情,依全案之事證,僅能證明被移送人PARI 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同在現場,並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有與被 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互毆之事實。且被移送 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因被害人遭突來之暴 行,為勸架始與被移送人MEDENILLA JAMES VELORIA有互 推及肢體拉址為被動抵抗,並非有意與被移送人MEDENILL A JAMES VELORIA鬥毆,本件移送書以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互相鬥毆之行為,容有誤會,就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C部分,移送機關未提出積極確切 之證據以證明其有互相鬥毆意欲,難認有移送書所述之違 序,依法自應為被移送人PARINAS MARK ANTHONY MAGSANO C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