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8年度,177號
HUEV,108,虎小,177,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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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虎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廖麗敏 
訴訟代理人 鍾良誌 
被   告 張瑋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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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