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61號
原 告 湯秀嬌(林金福之承當訴訟人)
林崑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春娥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