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565號
HLEV,108,花小,56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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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5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林建宏
      黎鍾翌
被   告 芮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5,2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11日( 卷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 以:原告所謂的損害,他的照片上面已經很清楚,既然有損 害就有損害的實際狀況,當時是方向燈罩有點脫殼,電線拉 著沒有落地,沒有破損,我跟他說壓上去就好了,那個也沒 有碰撞,拉上去就可以了,顯而易見沒有損害。原告沒有經 過比價,既然東西是完好如初,我有跟他說你換可以,舊的 要還給我,我也向汽修人員、汽車材料行詢價,那種小貨車 的方向燈200元,不到1,000元。他所附相片上面也有看到他 用膠帶貼上去,是完好如初,沒有破裂、破損,對方也有保 險,我也有意外險,對方是全險,我那時候也滑一跤,因為 我急著去上廁所地面濕滑等語為辯。
二、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 輛)在停車靜止狀態,被告駕車不慎撞及系爭車輛致受損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非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估價單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故資料核閱屬 實,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8年5月3日函及所附現場圖 、事故調查報告表、筆錄、車籍資料等可佐(卷49至95頁), 依照片清晰可見系爭車輛遭撞後左前方車燈燈罩破損脫落(



卷75、76頁)、左前保險桿有擦撞痕(卷77頁),被告辯稱系 爭車輛完好如初未受損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是 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駕車欲停車之際,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擦撞停放在路邊之系爭車輛致受損,被告顯有過失 ,應堪認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 爭車輛受損後,其支出車輛修理費5,241元(含工資891元, 零件4,350元),提出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輛維修保 險賠款付承修廠商同意書等為證(卷29至33頁),經核屬實, 被告空言稱小貨車的方向燈只要200元云云,難以採信。按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參見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故原告以修理費 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自為法所許,但其中以新零件更換舊 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系爭車輛 係於107年8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可憑(卷19頁),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貨 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自該車出廠至發生車禍日107年11月 7日,該車使用期間為3個月,依平均法計算該零件扣除折舊 費用應為4,169元〈計算方式:(4350-4350/6)×1/5×3 /12=181,4350-181=4169,元以下四捨五入〉,加上修 復該車之工資891元,合計該車因車禍毀損而減少之價額為 5,060元(4169+891=5060)。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 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原告於給付保險金後, 自得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5,060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 無據,應予駁回,暨核定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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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