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8年度,393號
HLEV,108,花小,393,2019073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花小字第3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訴訟代理人 蘇尉愷 
被   告 張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9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