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彬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潘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
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