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陳劉美麗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張若麟 楊宗燁 邱相霖 林美君 劉奎輝 盧鵬仁 林桂松 謝宗堯 江道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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