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4號
KSDV,108,金,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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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陳劉美麗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被   告  張若麟 
       楊宗燁 
       邱相霖 
       林美君 
       劉奎輝 
       盧鵬仁 
       林桂松 
       謝宗堯 
       江道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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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