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0號
KSDV,108,重訴,70,2019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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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上 訴 人 吳建成 
被上 訴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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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