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黃世輝
被 告 郭晉旭
郭薛靜枝
郭宸秀
郭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