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8號
KSDV,108,訴,368,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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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蔡忠宏 
訴訟代理人 蔡忠建 
相 對 人 許天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嘉旬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中,為被告許天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此項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在訴訟繫屬前或繫屬 後均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8 號審理在案,然相對人目前仍於內 科加護病房住院中,應無訴訟能力,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三、經查,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21日起於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內 科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迄同年5 月28日仍在該院內科加護病 房治療,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108 年5 月31日回函暨病歷摘 要回覆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處於無訴訟能力 情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核無不合。本院 審酌許嘉旬為相對人之長子,關係親密,對於相對人之事務 應有一定程度之瞭解,當可盡心為其主張權利,且亦同意擔 任特別代理人,相對人其餘四名子女許嘉生許苑芬、許斐 芬、許斐芸均同意由許嘉旬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 籍謄本5 份、陳報同意狀可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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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