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竹山、張麗
同、張美玲、張美菊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
第1106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6,7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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