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7號
KSDV,108,補,847,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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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竹山、張麗
  同、張美玲張美菊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
  第1106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6,7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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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