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詩迎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Earntex Pr
operty Development Pte.Ltd)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被 告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63,959,711元(
即原告主張依訴之聲明所示剔除被告受分配金額後,其可得增加
分配之金額,此為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304,13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
第107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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