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30號
KSDV,108,補,830,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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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被   告 胡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後返還占用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
值為斷,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49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6,500元/㎡×原告暫估占用面積33
.06㎡=2,198,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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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