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陳世維
兼法定代理 陳玉香
人
原 告 陳錦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集餐飲有限公司、許威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
原告於起訴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05 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
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陳世維 │6,132,652元 │61,786元 │61,7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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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玉香 │1,000,000元 │10,900元 │10,900元 │
├──┼─────┼───────┼──────┼──────┤
│ 3│陳錦中 │1,000,000元 │10,900元 │10,900元 │
├──┼─────┼───────┼──────┼──────┤
│合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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