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19號
KSDV,108,補,81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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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京寶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訓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鄧訓杰存在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請求確認被告鄧訓杰對被告全集物業有限公司存在出資
額7,058,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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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集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寶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