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7號
KSDV,108,補,807,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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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林淑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   告 簡霽電 
被   告 簡月桂 
被   告 陳簡月裡

被   告 簡月華 
被   告 簡進添 
被   告 簡克俯 
被   告 簡揚名 
被   告 宋簡淑貞
被   告 簡揚政 
被   告 謝簡淑敏
被   告 簡淑芳 
被   告 簡揚聲 
被   告 簡英傑 
被   告 簡周秀美
被   告 簡瑞鐘 
被   告 簡瑪春 
被   告 簡瑪清 
被   告 簡國清 
被   告 簡明添 
被   告 簡水柱 
被   告 簡秋永 
被   告 劉蘭英 

被   告 簡智雄 
被   告 簡義德 
被   告 簡耀聰 
被   告 簡宇成 
被   告 林美月 
被   告 簡水木 
被   告 簡國勳 
被   告 簡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
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92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6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960 分
之43】,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6,127 元(計算式:59
2 ×43,600×43/960=1,156,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
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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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