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林有道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於被告之會員資格存在,核此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
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