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53號
KSDV,108,補,753,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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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蔡江源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冠富工程行即周俊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醫療補償新
臺幣(下同)49,692元、已核算未支付之工資208,000 元,暨自
108 年7 月1 日起按月給付原告24,000元。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職
業災害醫療補償49,692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9,692元;另請
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
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係民國64年間
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10年,應以10年計算,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088,000 元(包括已核算未支付之工資為
208,000 元、10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288 萬元),至訴之聲明
請求按月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計算。上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
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37,692 元(計算
式:49,692元+3,088,000 元=3,137,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86元,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15,796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裁判費16,29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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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