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素雲、被告林
鎮鴻、林沛瑜、林宗寬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
第9585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991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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