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江國正
代 理 人 黃國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