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1號
KSDV,108,補,721,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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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周來陣 
      洪國政 
      洪國貞 
      洪慶茂 
      蔡承 
訴訟代理人 周來旺 
被   告 黃林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其所占用之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清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
等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占用上開土
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09,680元【計算式:(22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1,5 90元/
㎡×原告陳報占用面積52㎡)+(22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1,500
元/㎡×原告陳報占用面積18㎡)=3,609,6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7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410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32,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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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