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13號
KSDV,108,補,713,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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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陳亮惟 
      陳亮如 
      陳亮妍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璧瑜 
原   告 陳圳長 
      謝淑緣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救
字第9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
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⒈│陳亮惟 │2,509,644元 │25,8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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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陳亮如 │2,958,509元 │30,304元 │
├─┼────┼──────┼─────┤
│⒊│陳亮妍 │3,958,494元 │40,204元 │
├─┼────┼──────┼─────┤
│⒋│陳璧瑜 │3,061,190元 │31,3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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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陳圳長 │2,398,034元 │24,760元 │
├─┼────┼──────┼─────┤
│⒍│謝淑緣 │2,629,763元 │27,037元 │
├─┼────┼──────┼─────┤
│總│    │17,515,634元│179,547元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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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