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3號
KSDV,108,補,643,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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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陳達成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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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