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20號
KSDV,108,聲,120,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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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陳勇仁 
相 對 人 曹剛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供擔保後,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四0四三八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審訴字第八三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持本院107 年 度司票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 本院就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伊在 恩菲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在宇文愛車時尚有限公司、以勒沙代 事業開發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即股份)予以強制執行,經本 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4043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即就系爭房地、上開薪資及出資 額予以查封,惟伊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839 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 受理在案,如不停止執行,系爭房地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 狀,伊願供擔保,聲請於系爭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 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已清償如附表一所示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0 萬元,並於108 年7 月3 日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 件卷宗、系爭異議之訴全卷核閱屬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本院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應係有據。
㈡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70萬元,而其所聲請執 行標的中之系爭房地,經宏陽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 認現值為782 萬7,225 元,此有不動產鑑定報告附在系爭執 行事件卷內可參,已逾相對人之債權本金,則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不能即時由系爭房地 拍賣所得價額受償而可能受有損害。本院認就聲請人停止執 行擔保金之酌定,應以相對人不能即時執行系爭房地所受上 開債權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害為考量。再參酌聲請人提起之 系爭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事件,另依其起訴狀所載爭執之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事件 辦案期限依序為1 年4 月、2 年,共計3 年4 月,聲請人提 起之系爭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為3 年4 月,是 依前開執行債權額按法定利率及審理所須之預估時間,認本 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11萬6, 667 元【計算式:70萬×5 %(法定遲延利息利率)×40/ 12=11萬6,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擔 保金額為11萬6,667 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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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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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1 │105 年5 月15日│500,000元 │106 年5 月15日│106 年5 月15日│WG0000000 │
├──┼───────┼─────┼───────┼───────┼─────┤
│ 2 │105 年1 月30日│200,000元 │106 年1 月30日│106 年1 月30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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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動產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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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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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鼓山│青海│ │ 658 │ 1567.61 │ 12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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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 │ │ 主要建築 ├──────┬─────┤ │
│號│ ├────────┤ 材 料 及 │ 樓層面積合 │ 附屬建物 │ │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計 │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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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63│高雄市鼓山區青海│14層樓、鋼筋│四層:72.96 │陽台: │ 全 部 │
│ │ │段658 地號土地 │混凝土造 │合計:72.96 │ 7.89 │ │
│ │ ├────────┤ │ │雨遮: │ │
│ │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 │ │ 1.16 │ │
│ │ │南三路73號4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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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24│高雄市鼓山區青海│ │共同使用部分│ │137/10000 │
│ │ │段658 地號土地 │ │:4498.19 │ │ │
│ │ ├────────┤ │合計: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 │ 4498.19 │ │ │
│ │ │部分 │ │ │ │ │
│ ├──┼────────┴──────┴──────┴─────┴─────┤
│ │備註│含停車位編號03號,權利範圍6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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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文愛車時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