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曉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曉峯不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8款之情形,經本院各以100年度 消債聲字第89號裁定、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裁定為 不免責確定,嗣後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清償已達20%,爰依消 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裁准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定有明 文。該條規定之規範目的,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 以取得免責機會,若其於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獲得相當程度之受償保障 ,法院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是不論原裁定不免
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以上,即得向法 院聲請裁定免責,且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債權額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 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 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 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 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亦為該條 立法理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 明揭。準此,法院為裁定時,尚應綜合衡酌一切情狀,保障 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求社會健全之經濟發展。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6 月18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 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4 號裁定准自98年9 月25日起開始清 算程序,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150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再於100 年11月8 日 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裁定不免責,復於100 年 12月23日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42 號駁回抗告確定。後債 務人於101 年10月5 日再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1 年 12月27日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裁定不免責,再經本 院於102 年3 月4 日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5 號裁定駁回抗告 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無訛,合先敘明。 ㈡另查,聲請人自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裁定不免責確 定後,已向各相對人即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此有 相對人函覆本院詢問聲請人清償狀況之資料,以及聲請人所 提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41頁、第48頁至第56 頁) 。準此,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及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確已向 各相對人即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符合消債條例 第142 條所定繼續清償債權額達20%之要件,惟其是否應予 免責,仍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努力清償、債權人之受償情形 等一切情狀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㈢審酌自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裁定確定即102 年3 月 25日後至聲請人提起本件免責聲請即108 年1 月15日前,共 5 年餘之期間,聲請人清償相對人之數額各如附表中不免責 裁定確定後受償金額A 欄位所示,其中不乏未再受任何清償 者,且各相對人之受償數額加計先前之分配金額後,除相對 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償數額已達債權額20% 外,其餘相對人受償數額均僅有債權額2 %至10%,迄至本 院函詢相對人聲請人清償狀況後,聲請人始計算各相對人債 權額20%之數額後,扣除相對人函覆之受償金額後,一次性
將差額補足,似均僅係以清償甫達各債權額20%門檻為聲請 免責之手段,因而聲請人是否確已努力清償已有疑義。再者 ,聲請人稱其於本次聲請免責程序中之清償金額係向朋友、 老師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然倘聲請人所述為真, 此客觀上仍屬增加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實際上並未改善聲請 人負債之情形。又聲請人稱其97年即罹患憂鬱症,一直都未 康復,陸陸續續都有在住院,97年當時正在念大學,現在於 亞洲大學數位媒體設計系就讀博士,在學校有兼課,兼課外 無其他工作,從生病後就沒有其他工作,演藝工作也暫停, 自101 年起至今,視課程多寡,最多的收入為1 個月新臺幣 (下同)4 千多元,這學期的收入僅有2,114 元,目前生活 費都是靠低收入的補助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參酌聲請 人為65年10月4 日出生,現為42歲,正值壯年時期,距勞動 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工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尚有23年之可 工作期間,雖聲請人稱其罹患憂鬱症等語,惟參以聲請人目 前仍就讀亞洲大學數位媒體設計系博士班,並有於學校授課 ,可見聲請人尚得通過博士班招生考試,亦有從事教授此等 專業領域課程之能力,是聲請人雖有罹患憂鬱症,亦有相關 住院之紀錄,仍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無法工作或有何不具備 工作能力之情形,而聲請人既已積欠數筆債務10餘年,倘認 兼課之收入情形不佳,尚可於其身體狀況允許之範圍內再為 尋覓其他可獲收入之工作,亦得先暫緩博士班學業之攻讀, 另謀其他工作,待負債處理至一定階段後再為復學,且據聲 請人所述其博士班畢業門檻除學分修習之要求外,亦須有授 課、實習經驗等其他畢業門檻,自須花費相當程度之時間、 精力於其中,相對必然排擠聲請人其他藉由工作以取得收入 之可能,然聲請人卻仍選擇持續就學,而非先行藉由工作收 入處理其負債狀況,實難認聲請人確實已有努力清償。況且 ,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 106 年、107 年之給付總額分別為173,791 元、174,968 元 ,亦與聲請人所述自101 年起至今最多的收入為1 個月4 千 多元等語不符,聲請人顯然低報其實際之收入狀況,而聲請 人先前於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0號聲請免責程序中已因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形,經本院 為不免責之裁定後,今於本件聲請免責程序中仍為不實之陳 述。是經本院綜合評估債權人之債權總額暨受償情形、債權 人與聲請人間之利益衡平,以及斟酌聲請人之年齡、工作能 力以衡諸其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報酬等因素,難認本件聲請人 已為努力清償,若遽予宣告免責,將有顯失公平,並產生道 德危機之虞,爰依職權審認聲請人尚應不予免責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雖已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 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均按其債權額比例 20% 計算之應分配額此形式要件,惟經本院依職權審究後, 認其尚不符該條應為努力清償之實質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 免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聲請人 聲請免責雖未經本院准許,惟聲請人仍得於繼續清償債務後 ,再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
│債權人銀行 │債權額 │原分配金額│不免責裁定│不免責裁定│分配比率│
│ │ │ │確定後受償│確定後受償│ │
│ │ │ │金額A (本│金額B (本│ │
│ │ │ │院函詢債權│院函詢債權│ │
│ │ │ │人聲請人清│人聲請人清│ │
│ │ │ │償況狀前)│償況狀後之│ │
│ │ │ │ │清償)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6,040 │3,123 │0 │27,208 │22.29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113,251 │2,599 │3,537 │19,113 │22.295%│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24,433 │5,151 │485 │44,402 │22.295%│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51,523 │5,773 │18,936 │31,369 │22.295%│
│有限公司 │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71,289 │6,227 │7,790 │48,085 │22.891%│
│股份有限公司 │ │ │(含清算程│ │ │
│ │ │ │序後至不免│ │ │
│ │ │ │責裁定確定│ │ │
│ │ │ │前受償金額│ │ │
│ │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86,888 │4,290 │0 │37,378 │22.29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533,149 │12,237 │9,459 │97,171 │22.295%│
│有限公司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52,928 │1,215 │0 │10,586 │22.296%│
│有限公司 │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4,255 │2,623 │0 │20,228 │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53,134 │3,515 │44,805 │0 │31.55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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