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小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真滿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高敏惠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46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原審之被告楊勝文前為高雄市三十六天罡 壇(下稱天罡壇)服務生(即最高領導人),為宗教爭權, 打擊前服務生之女兒即上訴人,以便鞏固領導地位,乃教唆 指示天罡壇之壇生、信士,並分派任務,而於民國104年3月 至7月間,指使天罡壇壇生之被上訴人,傳話予同為壇生之 原審之被告黃合集、葉家榮,並指派黃合集、葉家榮對於上 訴人所有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7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剪斷電線、破壞監視器、鋸斷水管、 屋頂挖洞破壞、剪斷冷氣管線等毀損之事(下稱系爭毀損) ,上訴人幾經追查,始自被上訴人、黃合集口中得悉為系爭 毀損行為之人。上訴人因系爭毀損而支出電線、水管修理費 新臺幣(下同)4500元;更換監視器費用3萬2000元;修理 屋頂費用2萬6000元;冷氣修理費用7000元等語,依據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於原審聲明:被上訴 人應與原審之被告楊勝文、黃合集、葉家榮連帶給付上訴人 6萬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並無受楊勝文指示傳話予葉家榮、 黃合集為系爭毀損行為,上訴人所指摘之事,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86、3687號對被 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 107年度上聲議字第656號駁回再議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且天罡壇壇生大會並非公開活動,錄音之人未經同意竊錄, 已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是上訴人所提104年2月 28日之壇生大會錄音(下稱A錄音)無證據能力。而105年7 月1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對話錄音(下稱B錄音)中,被 上訴人所述,均是事後聽其他信徒、壇生聊天的內容,並沒 有當場看到葉家榮、黃合集有破壞系爭房屋設備之行為,且
被上訴人當時精神狀況很差,並有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 所述多遭上訴人誘導、脅迫後始配合為之,不足作為本件侵 權行為之證據。又105年8月3日上訴人與黃合集對話錄音( 下稱C錄音)中,黃合集並未承認自己有破壞系爭房屋設備 之行為。再者,縱上訴人主張有理由,上訴人早在105年5、 6月間就知悉、認定被上訴人有系爭毀損系爭房屋之行為, 惟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間為107年7月16日,已超過2年, 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 :上訴人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楊勝 文、黃合集、葉家榮連帶給付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而就上訴人訴請 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主張及陳述外,另補充:原審雖認為 A錄音內容係針對天罡壇壇生大會與會人員之對話,而上訴 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A錄音之取得管道屬合法正當,難認A錄 音之取得手段具有正當性,因而認定A錄音之錄音光碟及其 譯文應無證據能力云云,但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 據排除法則適用,除非私人以暴力、刑求等方式取得,因違 反任意性原則,具有虛偽高度可能,基於避免私人間暴力取 證,例外始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談話錄音如非隱私,又無誘 導虛偽陳述之危險性,應承認證據能力,有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94年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105年台 上字第858號裁定可參照,本件A錄音內容係上百人參加之天 罡壇壇生大會,發言均以麥克風擴音播送,並無私密性,更 無禁止錄音,且A錄音未經偽造或變造,並經本院106年度簡 上字第124號刑事判決認為有證據能力,又依A、B錄音內容 及被上訴人與鄭坤奇、謝銘育之錄音內容,可證被上訴人負 責傳令,詎原審認為A錄音無證據能力,並認上訴人所舉事 證,尚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有幫楊勝文傳遞意旨而事前指示黃 合集、葉家榮為系爭毀損行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就楊勝 文等人遂行系爭毀損行為有何助力,原審顯有對於重要證據 漏未審酌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等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請求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 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500元及自107年8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歷審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 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捨、認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 當,以為上訴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1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 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駁回之判決,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9 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
㈠上訴人所提出之A錄音確係被告於104年2月28日壇生大會之 內容,且未經偽造、變造,縱係上訴人或他人私自錄音,亦 非私人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取得,而得以例外排除證據能 力,固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惟上訴人雖於其上訴狀載稱:「 …『104年2月28日天罡壇壇生大會錄音譯文第4頁服務生楊 勝文發表:『…打擊魔鬼,也有主從,也要搭配良好,搭配 良好,才能發揮整體的效果,將魔女打敗,這當中,有的同 修有熱忱、也有專長、也有他可以用到的資源,所以這當中 ,神聖會交代,會交辦任務,交辦任務去做,這當中需要壇 生、信士充分的配合,所以,這當中要執行任務,也要有主 從,若能夠搭配良好,這樣才有辦法將魔女來消滅』…主任 委員李蒼麟亦附和:『各位同修,有關這個打擊魔鬼,神聖 有啟示說「你個人要發揮的時候,希望你能夠將這個訊息向 高敏惠、余淑燕做個告知」,因為像這個打擊魔鬼,不是說 大家亂槍打烏一直,我們要有計畫性、要完整性,一次把他 打倒,所以說這要搭配,所以你個人有什麼好的想法,或是 要做的,阿你也向高敏惠老師、余淑燕做個報告,知會一下 。』,足見當時天罡壇係以楊勝文為主導,高敏惠、余淑燕 為中間人,指示壇生、信士對上訴人母女為打擊行為。」云 云,惟查,依上開A錄音內容,至多僅能認為楊勝文、李蒼 麟因為上訴人在信仰上處於對立之地位,而在言詞上攻擊上 訴人,至於其2人所謂之打擊行為,尚不能遽認可以等同於 系爭毀損行為。至於其2人上開錄音中所述之「搭配」、「 配合」或「告知」、「做個報告」等,至多也只能解釋為其 2人對於該團體宗教信仰之事,期許信徒為團體合作之空泛 的勉勵性陳述而已,並非即可等同或特定於其2人有於A錄音 之際指示信徒參與系爭毀損行為,甚至延伸至被上訴人有共 同參與之程度,其理甚明。是上訴人以A錄音內容證明被上
訴人亦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其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距離甚 遠,難認有理由。
㈡上訴人雖於其上訴狀載稱:B錄音內容及被上訴人與鄭坤奇 、謝銘育之錄音內容均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負責傳令,詎原審 認上訴人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有幫楊勝文傳遞意 旨而事前指示黃合集、葉家榮為系爭毀損行為,亦無法證明 被上訴人就楊勝文等人遂行系爭毀損行為有何助力,原審顯 有對於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云云。惟查 :
1、原審業於判決理由中載明其認定楊勝文「直接」指示葉家榮 、黃合集為系爭毀損行為之理由係:依B錄音譯文內容顯示 楊勝文策劃且楊勝文為直接指示由黃合集、葉家榮動手實行 ,依C錄音譯文內容顯示黃合集自承楊勝文本人詢問過其能 否幫他做此事,又被上訴人於偵查中亦陳稱:楊勝文會直接 交代何人做何事,上訴人所指系爭毀損行為均是楊勝文直接 指示黃合集、葉家榮,其僅事後向黃合集、葉家榮確認是否 依楊勝文指示辦事等語,並因而判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參 與系爭毀損行為,並無理由。核原告上揭認事用法,並無違 誤。且依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B錄音內容之譯文,上訴人 於長達2小時9分鐘54秒之通話中,一再以威脅、利誘,及「 只要回頭認錯坦承的,我一律原諒」等種種話術,企圖讓被 上訴人自承亦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但被上訴人始終不承認 ,且表示係全係楊勝文直接指示他人等語,有該譯文1份可 參(見原審卷第37頁至第79頁),若被上訴人確有參與系爭 毀損行為,豈能在上訴人能言善道之長達2小時餘之疲勞對 話中,仍不自承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由此堪認本件確係由 楊勝文「直接」指示葉家榮、黃合集為系爭毀損行為,而與 被上訴人無涉。
2、上訴人雖於其上訴狀中逐一列出B錄音其中上訴人認為應可 以證明被上訴人亦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之相關言語,惟查, 上訴人於其上訴狀所列之被上訴人於B錄音中與括號部分之 上訴人之對話係:「很多事情都是他去規劃好、弄好,現在 又說是我規劃的?(林真滿:誰去規劃好?)是楊勝文啊! (他規劃好,叫你去做嗎?)當然不是啊!(不然呢?)我 只是傳話而已。」、「做那麼多壞事全部都是說通靈啊~聖 神指示啊~(不能這樣說~光是挖屋頂那個,你、你們就很 ~)挖屋頂~然後都是、都是他出的主意、他策劃的,然後 ,現在竟然說是我這樣子?!」、「(屋頂這種事~)都沒 有思考能力了啊!」、「他是、他是有一部份是、有一部份 。我們是、我們是楊勝文下面的啊!然後他叫我、他傳給我
,然後我就我就是傳話,然後他們做,然後由去點,他這樣 子。」、「(他怎麼鼓勵啊?)白單啊~(用擲杯白單鼓勵 ?)對啊~通靈啊!都是通靈啊!叫我結婚那個都是通靈啊 !說陳英超來叫我要結婚。」、「壇生很多人啊~然後那時 候,他們都是信士,然後那些東西做一做之後,他們就變成 壇生了、就變成壇生了。」、「上面叫我!上面說誰,我就 去傳話叫誰。(楊勝文叫你?)都是他!(楊勝文叫你?) 人員要做什麼事情,誰要做什麼事情,全部都是他!!」、 「(所以你傳令去跟那些人說的時候,他們都沒有說『蛤~ 要這樣做喔?』,他都沒有這種反應嗎?都直接『喔~好~ 』是喔?)我們都被訓練成都要聽話~沒有廳話、沒有聽話 ,不是就會完蛋了嗎?(那不是大家討論出來,獻的計策嗎 ?這不是大家獻計策給他嗎?)獻計策給他每次都是他跟我 們說,喔、ㄟ、哪邊要怎麼樣、什麼方向什麼的,然後可以 怎麼做怎麼做,這樣子。(對~這誰~這個、這個方式應該 大家獻的計策是嗎?)也是有人有幫忙想。(誰幫忙想?) 我們就幫忙想。(你們是誰?你有幫忙想?那還有誰?)就 我們幾個啊~(你們幾個是哪幾個?)想~你說想~可是大 部分都是他跟我們說要從哪個方向、怎麼做啊~就楊勝文下 的指令啊!(獻計策,你說你們有幾個人,是哪幾個人?) 獻計策~就楊淳盷、我,我們就幫忙想啊!但是都要經過楊 勝文啊!(就你們兩個獻計策而已喔?)獻計策~就我們幾 個都會想啊~葉家榮、黃合集,我們幾個都會一起想,但是 想一想、能不能做,全部都要經過上面楊勝文,這樣子,就 要請示!很多事情能不能做,都要經過他同意,才可以做」 、「(楊勝文直接跟你說,要把屋頂挖掉?他就指示啊~說 啊~(指示?是他個人的意思?)嘴巴講啊~(他說他自己 的意思?還是他用神?神的名義?)神的名義啊!」、「「 他就是、他就是服務生,然後他的話就是神的話,不是這樣 嗎?我們都把他奉為服務生、奉為神,這樣子。」(他跟你 們講的話,是用神,他是這樣叫你們去挖還是他有~)他要 跟你說什麼的時候,他一定會說『現在道法師來指示、現在 朱公要指示、現在林老師來指示』。(他都會加這個?)當 然啊!不然誰相信!真是的~(阿都沒有人說『這個不太好 耶』,都沒有人這樣講嗎?我們不敢!我們、我們從林老師 的時代~(沒有沒有~我們~)我們都是被訓練都要陳話。 」、「(我們講的是宗教上的配合!我們沒有說要做傷天害 理、違法的事情,見不得人的事情。大家應該都知道這些挖 屋頂~)欸~他都用神的名義這樣子~然後~(他都用神的 名義喔?)對啊!!(都沒有人反抗一下下嗎?)他很厲害
~他好像都用統戰的方式,把你思想控制到~(他上校啊! )你應該比較瞭解他吧~他可以把你唬的、講的~這樣~( 對啊~)唬的一愣一愣這樣子ㄋㄟ~)」等語,然而,依上 訴人所特別挑出之上開對話內容段落,被上訴人亦是明顯表 示系爭毀損行為係楊勝文一人直接控制其他動手之人,並未 承認被上訴人自己有共同參與系爭毀損之行為,至於被上訴 人縱有承認有幫忙想、傳令等情節,但此顯是被上訴人指其 自身在團體中一般活動之大概之角色只是配角等,並無特定 指涉是其自己在系爭毀損行為中擔任幫忙想、傳令之角色。 是上訴人以上談話錄音譯文,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參與系爭 毀損行為,尚屬無據。
3、上訴人雖於其上訴狀中載稱: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3-3壇 生鄭坤奇與括號部分之上訴人之談話錄音譯文:「你去找楊 家那些~譬如她跟你講,她是他們的代理人,不是嗎?(誰 是誰的代理人?)他們叫高,高在叫其他人,就這樣(你說 「高敏惠」?)對啊!」、「我跟你講,你今天查出是誰、 是誰,阿誰是聽誰做的,也都是聽高敏惠指揮的,高敏惠都 聽上面指揮的、這就是好像企業化經營,他叫這個CO,CO在 分配、發包給底下的人,底下的人在去做」等語,可以證明 被上訴人亦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云云,惟上開對話內容究係 指被上訴人在團體中一般活動之角色,或是在系爭毀損行為 中之角色,並非明確,自難證明被上訴人有參與系爭毀損行 為。尤其上訴人於上開談話及錄音之際,其目的即在錄得被 上訴人亦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之言語,而在上訴人誘導下之 上開錄音,卻仍未能明確錄得被上訴人確有參與系爭毀損行 為之內容,堪認被上訴人確未參與系爭毀損行為。 4、上訴人雖於其上訴狀中載稱: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原證4-4謝 銘育與括號部分之上訴人之談話錄音譯文:「(叫你們去做 一些違法的事情,對嗎?)對啊!所以~(他用神的名義, 是直接把你們叫過來,口頭說『神派任務給你們,要去做上 麼什麼事情』還是要你們去擲杯?)他是~他是都說『神~ 什麼神、什麼神,他就是用神靈的名義啦!(直接口頭叫人 )沒有~他不是直接叫,他都是透過高敏惠。(我知道。) 對啊!他說這個任務、這個工作是神要以給你的,用這種方 式來~就是讓人家覺得多了一個可以創造善德的機會。那時 候,大家才會說義無反顧的投入」、「(投訴的容,全部是 你寫的,對嗎?)不是我寫的!那投訴那個~你是說投訴的 那個是高敏惠他們說『ㄟ~你來你來投訴這個管道~』,所 以(內容?)她就會給我一些基本的內容。」、「因為當時 的氛圍~(而且,你們投訴的內容不只是誹謗私人私生活的
部分,還包括了在學校的部分,那個內容應該也都是高敏惠 轉交給你們的嗎?)對啊!」、「所以他在~他不會說~把 我們都集中在一起,他就是透過高敏惠,然後,分很多條的 線,然後,他在分的時候,他也不會讓你知道說『別組的在 做什麼』所以我們只知道說『有一群人,然後現在來講,當 然是比較對不起你們啦~』,我自己是有覺得說為什麼事情 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等語,可以證明被上訴人亦有參與 系爭毀損行為云云,惟依上開對話內容究係指被上訴人在團 體中一般活動之角色,或是在系爭毀損行為中之角色,並非 明確,自難證明被上訴人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尤其上訴人 於上開談話及錄音之際,目的即在錄得被上訴人亦有參與系 爭毀損行為之言語,而在上訴人誘導下之上開錄音,卻仍未 能明確錄得被上訴人確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之內容,堪認被 上訴人確未參與系爭毀損行為。
㈢綜上,上訴人雖指原審有違反證據法則及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等判決違背法令,惟除A錄音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乙節外,其 餘部分原審並無違反證據法則或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情形, 又依上訴人上訴意旨所指之A錄音內容,顯然不能證明被上 訴人有參與系爭毀損行為,且顯然不影響原審之判決結果, 是本件依上訴人上訴意旨,已足認上訴人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雖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惟依其上訴意旨,已足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依民事訴 訟法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