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791號
KSDV,108,審訴,791,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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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原   告 陳劭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威璋洪偉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
  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
  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又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始具狀追加被告,核
  其所為訴之追加,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追加被告
  所為之請求乃屬完全之新訴,非屬原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第50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得免納裁判費之
  範疇,縱其追加被告並未變動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
  就此追加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357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錢威璋賠償新臺幣
  (下同)971,663 元,嗣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08 年3 月18日
  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
  原告於108 年6 月30日具狀追加一流起重工程行洪偉誠
  被告,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518,841 元,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就上開追加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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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