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8年度,603號
KSDV,108,審訴,603,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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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原   告 張貿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   告 王名東 
      陳宗進 
      鍾其學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8,768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證物4所列
資產或賠償現金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資產之價值為
斷,核定為316,328元(即原告陳報該等資產之估算價值)。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5,096元(計算式:878,768+
316,328=1,195,0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裁判費9,58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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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