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60號
原 告 王天賞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王正成
兼法定代理 王采云
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以被告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有無效事由,先位
聲明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如認非屬
無效,原告亦已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或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4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先前繳
納之54,460元,尚應補繳4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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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現登記所有人 │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
│ │ │ │ │稅現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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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市三民區三塊厝段四小段3076 │6 分之2 │王采云 │4,732,000元 │
│ │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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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雄市三民區三塊厝段四小段12252 │全部 │王采云 │361,000元 │
│ │建號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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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雄市三民區三塊厝段四小段12251 │全部 │王正成 │356,200元 │
│ │建號建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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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計:5,44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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