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
反訴 原告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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