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8年度,41號
KSDV,108,審建,41,2019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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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
反訴 原告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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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