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478號
KSDV,108,司票,3478,2019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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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彭承旭 
相 對 人 孔冠惠(原名;孔雨涵)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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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3月12日│100,000元 │101年5月31日│108年7月22日│No26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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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3月12日│100,000元 │101年6月30日│108年7月22日│No2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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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3月12日│100,000元 │101年7月30日│108年7月22日│No26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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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3月12日│100,000元 │101年8月31日│108年7月22日│No2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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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3月12日│100,000元 │101年9月30日│108年7月22日│No26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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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4月5日 │60,000元 │101年4月30日│108年7月22日│No26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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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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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