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0號
KSDV,108,司拍,150,201907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洪榮泰 


相 對 人 洪崇榮 

相 對 人 洪崇瑋 

相 對 人 洪尚群 

相 對 人 洪翊凱 

相 對 人 洪詮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基贊於㈠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洪榮泰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0月24日,㈡民國106年 4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洪榮泰向 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4月12日,㈢民國107年3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洪榮泰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3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洪榮泰於民國 105年10月28日、107年4月14日、107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 用6,5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 、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每月平 均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洪榮泰自民國108年1月28日、 108年3月15日、108年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洪基贊於民國107年11月26 日死亡,其所有抵押不動產應由相對人洪榮泰及案外人洪榮 隆、洪榮茂洪榮町共同繼承,而洪榮隆洪榮茂洪榮町 分別於103年10月17日、103年12月30日、106年3月28日死亡 ,應由其子女即相對人洪崇榮洪崇瑋洪尚群洪翊凱洪詮盛代位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借據)2件 、繼承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10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三塊厝 │ │1140-2 │ │88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6534│三塊厝1140-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6.8 │ │全部│ │
│ │ │ │4層樓房 │二層:57.33 │ │ │ │
│ │ ├───────────────┤ │三層:57.33 │ │ │ │
│ │ │天津街42號 │ │四層:57.33 │ │ │ │
│ │ │ │ │騎樓:10.53 │ │ │ │
│ │ │ │ │地下層:11.1 │ │ │ │
│ │ │ │ │合計:240.42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