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56號
KSDV,108,司執消債清,56,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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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請人即債 李雅惠
務人
代 理 人 蘇盈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 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保險契約,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 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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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