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
債 權 人 張憲銘
債 務 人 張瑜芳
兼法定代理 潘氏娥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憲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參佰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