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陳清和律師即古進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古進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
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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