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737號
KSDV,108,司促,14737,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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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國欽 
債 務 人 張愷唐即牛棚牛排館




債 務 人 張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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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