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08號
KSDV,108,司促,14608,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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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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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