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劉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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