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85號
KSDV,108,司促,14585,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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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金國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金國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
  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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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