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段乃元
債 務 人 段榮焜
債 務 人 蘇鈴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段乃元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段榮焜、蘇
鈴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
款後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
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
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87,438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
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段榮焜、蘇鈴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乃元、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487438│榮焜、蘇鈴│2月01日起 │4月30日止 │ │
│ │元 │惠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段乃元、段│自108年03月2│至108年04月 │年息0.115% │
│ │487438│榮焜、蘇鈴│日起 │30日止 │ │
│ │元 │惠 │ │ │ │
│ │ │ ├──────┼──────┼───────┤
│ │ │ │自108年5月1 │至108年8月1 │年息0.215%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8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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