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林楚涵
債 務 人 林楚豪
一、債務人林楚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楚涵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楚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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