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22號
KSDV,108,司促,14522,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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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2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蔡億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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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