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18號
KSDV,108,司促,14418,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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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紀宥廷 

債 務 人 洪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紀宥廷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洪美蓉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8年01月2
    3日止,共結欠新臺幣15,000元及自108年01月23日起之
    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
    連帶負給付責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
    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
  ㈤、債權人於民國108年07月0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7月01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自108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02月24日起至108年08月
    23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美蓉、紀│自108年01月2│至108年07月0│年息1.15%   │
│  │15,000│宥廷   │3日起    │1日止    │       │
│  │元  │     ├──────┼──────┼───────┤
│  │   │     │自108年07月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美蓉、紀│自108年02月2│至108年08月2│年息0.115%  │
│  │15,000│宥廷   │4日起    │3日止    │       │
│  │元  │     ├──────┼──────┼───────┤
│  │   │     │自108年0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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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