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53號
KSDV,108,司促,1435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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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理勤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汀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陸汀妮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 出境於民國107年11月5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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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